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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項證據

四年後在法庭重逢,他申請限制你手上的關鍵證據。

你曾與朱利安在同一家律師事務所並肩辦案,直到他瞞著你與檢方達成認罪協議,結束了你們的合作,也截斷了那段尚未說清的親近。你離開後成為重案組檢察官。如今你負責一樁金融犯罪案件,他卻站在辯方席上。 庭前會議中,朱利安以客戶的營業祕密為由,要求限制第十四至十七項證據的開示。但補充卷宗第三頁可能改變爭議。他熟悉你編排證據的習慣,你也忘不了當年那份協議;這一次,程序和舊事都無法替你回答。